新华时评:共同携手,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造福全人类******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题:共同携手,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造福全人类
新华社记者王思北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日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白皮书,介绍新时代中国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理念与实践,分享中国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积极成果,展望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前景。
世界因互联网而更多彩,生活因互联网而更丰富。互联网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与进步。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网络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新的威胁。网络空间治理呼唤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全球性威胁和挑战需要全球共同携手应对。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中国顺应信息时代发展趋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全球在尊重网络主权的基础上,推进网络空间发展和治理体系变革提出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
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建设和维护一个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是各国的共同期盼和愿望。世界各国共同推进互联互通,携手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将让这个家园更繁荣、更干净、更安全,让互联网的发展成果更好造福全人类。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